耶稣是人类真正的审判者,“无罪之人”,祂接受世界对祂自己法律的谴责。这就是福音的恩典和爱。
1.在殿中施教(7:53–8:2);
2.梅瑟律法与通奸(8:3–6a);
3.耶稣的手指(8:6b- 8);
4.基督的律法(8:9–11)。
许多人认为这个故事是后来对福音故事的补充。但是这个片段有些神秘。
1.这个片段完全不存在于公元五世纪以前的所有手稿中。
2.当它出现时,它位于传统手稿中的十个不同的地方(7:36,44,52;21:25 和路加福音21:38)。
3.这个片段不同于若望通常的写作风格。
4.这个片段在四世纪以前的早期教父著作中都没有涉及 ;此外,在12世纪之前,没有一个希腊教会的神父对此发表过评论。
以上证据有力地表明,这个片段不属于原福音。然而,每本当代圣经(即使文本使用双括号,斜体字或较小的字体)都包含这个片段,从而向今天的读者宣告这是若望福音的一部分。
这个故事是早期基督徒保留的口头传统的一部分,这表明他们认为应该使用它并进行反思。并将其插入若望福音,表明早期的基督徒认为这是适当的。
7:53–8:1
领导者争论之后回了家,耶稣去了橄榄山。
这是若望福音中唯一提到的橄榄山。它位于耶路撒冷附近,可能是耶稣的主要居所(路21:37)。
8:2
尽管第七章叙述了紧张的局势,耶稣还是回到圣殿,继续教导人们。这次没有提供祂的教学内容,因为祂的行动是这个故事的重点。
“所有人”的存在使我们为即将发生的事情做好准备。根据申 13:10;17:7,在见证人的手后,众人的手要把被控告的人处死。
8:3
耶稣的教导被犹太当局打断了。这是第一次提到“经师”。
在犹太教中,经师是一个重要的职业,扮演着多种角色的组合:律师、伦理学家、神学家、教理讲授者和法学家。他们的出现使得审判正式开始。
该女子未透露姓名。“通奸被抓”?
1.有可能她确实是在通奸行为中被抓的。
2.鉴于迄今为止犹太领导人所表现出的特征,可以假设整个局势可能是一个圈套。
另一个有趣的事实。法利塞人为什么不按计划逮捕耶稣(7:30,32,44)?
此外,他们可以自己判断她。为什么他们带她来到耶稣面前?
就像这个女人被“引导”和“安置”在耶稣面前一样(描述囚犯待遇的词),在这个片段中,审判的是耶稣。
8:4
他们对指控的表述方式表明这是肯定的。
根据犹太律法,指控需要目击证人(见申22:22)。但是,他们在哪里?
他们称呼耶稣为“老师”(见谷12:14)。通过这个头衔,耶稣被召唤到“审判过程”中。
8:5
他们对妇女提出指控,现在他们将摩西的法律运用于这种道德犯罪。她该死。女人被贬损地称为“这样的女人”。
但是它们的应用包含了一个重大的遗漏。法律规定男人和女人都要用石头砸死(肋20:10;申22:22)。那么,那个人在哪里?此外,法律还规定了何时可以对有罪的人施以石刑(申22:23–24),并提供了一个只有男人而不是女人应该被石刑的例子(Deut 22:25)。
“你说什么呢?”但愿他们知道他们问的是真正的法官(5:22)。
8:6a
这句话的前半句向我们解释了法利塞人和经师的意图(参见谷12:13)。他们实际上关注的是耶稣,而不是那个女人。
耶稣没有被要求指导或成为经师的一员-祂在这里受到审判
对这名妇女的指控是作为对耶稣进行更大的指控的借口。
8:6b
耶稣低下头,开始用手指在地上写字。
重点不是他写了什么,而是他写在地上的。
8:7
法利塞人和经师对耶稣这样回答他们的问题并不满意。所以,他们一直坚持等他的答案。
耶稣从地上起来,只说一句话。这是一个强有力的命令。谁有资格向这个女人扔石头?显然不是没有提到的目击者,而是没有罪的那个。
8:8
作者告诉我们,在这一句话之后,耶稣又在地上写字。
出谷纪31:18和申命纪9:10——十诫是“天主的手指”写的。
法利塞人和经师用梅瑟来挑战耶稣。但是,作者指出,用手指在地上写字的人就是天主自己——祂的手指就是“天主的手指”。
6a中使用的“写字”一词是“κατέγραφεν”,而这里是“έ͗γραφεν"。它们有同义的意思,出现在出32:15 LXX。由此可见,意思很明显: 耶稣本人就是律法的制定者。
当 法利塞人和经师以天主律法的合法性挑战耶稣时,他们是在直接对着它的制定者说话。
8:9
耶稣的话产生了影响。所有人都离开。他们一个接一个地离开,“从老的开始”离开。只有耶稣和那个女人留下来——天主、律法的制定者和审判者——唯一一个符合自己“没有罪”的资格的人(8:7)和被告。
这个女人仍然“在中间”,这意味着她根本没有动。耶稣也仍然像8:8中描述的那样弯着腰。
8:10
就像耶稣站起来对那些法律的专家讲话一样,祂现在也站起来对被告讲话。他在问两个问题。“他们在哪里”——听起来像是讽刺。对于第二个问题,女人给出了答案。
8:11
女人的回答说明了读者所知道的:只有耶稣是法官。
耶稣说祂也不谴责她——指法律意义上的谴责。法律的制定者和法官释放了她(参见5:26–27;路加福音4:18–19;5:24).
耶稣的进一步陈述表明,这名妇女并非没有罪。耶稣释放了她,但不是没有条件的(参见若望福音5:14)。她必须按照基督的律法生活为真正自由的人(加6:2)。
在基督里找到了真正的自由(8:31–38)。